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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见好就收就是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人社部发〔2021〕65号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

第七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纫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娲纸鸫娲⒐ぷ时Vそ,:1=鸲畈坏玫陀诎垂娑ū壤扑阌Υ娲⒌墓ぷ时Vそ鹗。:居墒舻厝肆ψ试瓷缁岜U闲姓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银行:σ允舻厝肆ψ试瓷缁岜U闲姓部门为受益人,:灾饰豢沙废骷锤侗:ǜ郊2)。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械51T鹑。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行谥辽傥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狡诘,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狡谇耙桓鲈绿嵝咽┕ぷ艹邪ノ桓恍碌谋:蜓映け:行。

第十八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氖┕ぷ艹邪ノ幻ゼ岸杂Φ墓こ堂葡蛏缁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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